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2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为规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修订)》(内学位〔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培养方案,选修的另一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开设辅修专业的资格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相应专业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有连续三届及以上毕业生,并具备开设辅修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四条 新增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面向招生专业,并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条件配备情况说明,经面向招生专业专家审议课程交叉情况、教务处审核培养方案、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能开设辅修专业。
第五条 辅修专业应本着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原则选择面向招生专业,且与面向招生专业分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与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课程多于2门的专业,不能列入招生专业。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2.截至申请时,申请学生在主修专业已考核的所有必修课程全部通过;
3.截至申请时,申请学生不处于任何违纪处分期限内;
4.截至申请时,申请学生不存在不授予学士学位情节。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需学生本人申请,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章 学生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辅修专业报名及选拔在本科二年级第二学期进行。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综合专业教学资源、社会需求、校区分布等情况,提出辅修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对照选拔条件,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攻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学籍及成绩情况由学院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处分情况由学院学工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的拟辅修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学生,依照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即按学生专业志愿顺序,以截至第三学期末的平均总学分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校区辅修专业录取学生满30人方能开班。不能开班的专业,预录取学生按有效志愿调至其他名额未满的辅修专业学习,或予以退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于选拔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出,取消学生辅修资格,不予认定辅修经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习年限及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时进行,学习年限为2年,即主修专业第四至第七学期(不含休学或因入伍保留学籍阶段)。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开设学院依据本专业主修学生教学计划拟定,应符合学校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教学计划按4个学期设定,总学分在35学分左右,应包含必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课程均为必修课。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教学工作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组织,并按学校规定,及时报送成绩、完成教学档案材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当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开设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学生须选择其中可同时支撑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修读,考核通过可申请免考另一课程,免考课程成绩以65分(或及格)记载。如相关课程均不能同时支撑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须分别修读。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享受各类加分政策。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任课教师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不能补考,满足重修条件可以重修。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除毕业设计以外的其他规定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方可进入毕业设计答辩环节。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管理,学生应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按时注册辅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辅修专业退选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休学、复学,辅修专业同步休、复学。辅修专业不能单独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动终止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1.学生辅修专业学习已达辅修专业学习年限,但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2.学生主修专业终止学业;
3.学生辅修专业无故未按期注册学籍;
4.学生主修专业学业受到橙色警示;
5.学生辅修专业学业受到黄色警示;
6.从主修专业转入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同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学习;
7.经查实,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
8.学生存在其他应予终止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情况。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则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存在主修专业毕业但未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情况,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则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但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存在主修专业未毕业的情况,或只完成辅修专业部分学习内容,可在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时向学校申请出具辅修专业学习经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申请和学习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撤销辅修学士学位,并注销辅修专业、辅修学位注册信息。
第八章 学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费收缴与退费按照学校学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之规定与之不符的,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校发〔2017〕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