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56号),自治区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将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请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1.以申请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低保系统电子证书为依据,其他一切证明无效。
2.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学生本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与低保持证人的亲子关系。
3.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或非亲子关系的,低保证上明确将该生列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以低保证为准。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1.以申请学生家庭成员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依据。
2.残疾证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学生本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与残疾证持证人的亲子关系。
(三)残疾毕业生
以申请人本人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依据。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为准,申领补贴的毕业生其贷款信息必须在该系统中体现。学校提供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毕业生总名单,申请人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以申请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由扶贫办制发的《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帮扶卡》为准。
以上条件只能申报一项,多项申报视为重复。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清晰,未按期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毕业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四、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标准。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列支渠道。所在高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级列支补助资金,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就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低保持证人页与本人页),学生本人建行账户(入学时由学校代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和账号)及银行卡复印件,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低保系统电子证书相关有效证明,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扶贫办制发的《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帮扶卡》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一式2份,学校、人社部门各存一份。原件交学院初审后返还申请人。
各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初审并汇总毕业生申请材料,统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3月1日至8日,由各学院预约将申请材料和汇总材料(纸质及电子版)转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中心。
(二)复审公示。凡申报材料不全或有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到账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申领学生需根据要求上报材料,超过时限不再予以补办。学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格确认。学校审核公示后将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四)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格确认通过的人员名单、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财政厅。财政部门根据确认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我校财务再将补贴拨付至毕业生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能够准确了解政策,按时申报材料。
(二)各学院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申领程序等要求,准确掌握低保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补贴款,并记入学籍档案。
(四)申请人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到账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监督举报电话:657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