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 |
  • 首页

  • |
  • 院系概况

    • 学院简介
    • 历史沿革
    • 历任领导
    • 现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各系简介
      • 电力系
      • 自动化系
      • 智能电网系
      • 电工基础教学中心
  • |
  • 师资队伍

    • 高级职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 本科教育

    • 专业介绍
    • 培养方案
    • 精品课程
    • 品牌专业
    • 实验示范中心
    • 专业实验室
    • 毕业设计管理
    • 工作量统计
    • 制度文件
    • 相关下载
  • |
  • 研究生教育

    • 博士学科
    • 硕士学科
    • 培养方案
    • 导师队伍
      • 博士生导师
      • 硕士生导师
    • 制度文件
    • 相关下载
  • |
  • 继续教育

  • |
  • 科研工作

    • 科研平台
    • 校级创新团队
    • 学术活动
    • 制度文件
    • 相关下载
  • |
  • 党建工作

    • 组织结构
    • 规章制度
    • 党建动态
    • 党风廉政
    • 支部风采
    • 理论学习
    • 工会工作
    • 常用下载
  • |
  • 团学工作

    • 通知公告
    • 奖励资助
    • 青年活动
    • 相关下载
  • |
  • 就业服务

    • 通知公告
    • 就业创业政策
    • 专场招聘
    • 相关下载
  • |
  • 智慧储能研究院

  • |
  • 规章制度

    • 本科教学
    • 研究生教育
  • |
  • 监督反馈

    • 电话
    • 邮箱
  • |
站内搜索
  • 专业介绍
  • 培养方案
  • 精品课程
  • 品牌专业
  • 实验示范中心
  • 专业实验室
  • 毕业设计管理
  • 工作量统计
  • 制度文件
  • 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科教育 >> 制度文件 >> 正文
制度文件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规定

2024年10月21日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规定

校发〔2017〕60号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规范学生考试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学籍证明才能参加校内考试,其他考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听从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就座,不准考前预占座位。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第五条  考生座位内及周围只允许放考试(考查)所需的文具用品及有关证件,不允许有未经允许的其他任何物品,不允许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第六条 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纸后应先用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规定位置及草稿纸左上角写清楚自己的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答卷只准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签字笔、钢笔、圆珠笔或教师指定的其它类型笔书写。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只准使用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不准使用自带的纸张,草稿纸不得撕开或丢弃。考生草稿纸不够用时,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监考教师可以补发,但需将原草稿纸收回,交卷时必须将草稿纸如数交回。

第八条  考生不准毁损或拆钉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第九条  考生对试卷卷面不清楚之处,可以举手提问。

第十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得传递、交换、互借文具等任何物品,若确需借用,应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交卷时不准说话。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批准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核对无误,考生方可退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含答题卡)及草稿纸擅自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并报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组织的考试有特殊要求的,考生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规定》(校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关闭】

版权所有:内蒙古工业大学电力学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内蒙古工业大学金川校区
电话:0471-3602300 传真:0471-36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