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位点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为实现教改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以创新研究生教育方式方法为动力,以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通过设立教改项目,深入研究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着力研究和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三条 教改项目主要面向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环节以及质量保障环节中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方法和研究生核心课程、特色教材等方面的建设和研究,突出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的亮点,以期形成一批新的高水平、有特色、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并能够在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切实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的整体水平,为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和育人环境。
第二章 立项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教改项目重点资助受益面广、推广价值大、对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有重要作用的研究课题,带动和整体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条 教改项目应从我校实际出发,坚持理论研究和教改实践相结合,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进度安排合理,研究成果可测,有助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学生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术造诣较高、工作在一线的授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或具有丰富经验的研究生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课题组应注重老中青结合和梯队建设,鼓励青年教师参与。
第七条 在研的校级研究生教改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报1项;一个教师最多可参与2项;已在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近三年取消教改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符合要求的个人或集体自由申报。
第十条 研究生院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后,拟申报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报送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本单位申报的教改项目进行评审,按规定数量排序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组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研究生院审定后开始项目建设。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组成员开展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各类专题研讨会议、资料印制、论文(著作)出版、专家咨询和评审等,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
费用支出科目和参考比例:差旅费50%左右,委托业务费(论文版面费等)20%左右,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等)20%左右,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打印装订费等)10%左右。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支出使用。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第一年结束之后,研究生院组织进行项目进展情况中期检查,项目组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表》,提交阶段性工作小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建设情况欠佳的项目,将酌情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撤销立项等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项目组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对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汇报,专家组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继续进行建设,可在一年后再次申请结题,如仍未通过验收,则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最多可延期一年,并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总结。延期一年后,若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学校将优先推荐其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校级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
第六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成果实现、经费使用等,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各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如需更换负责人或调整方案,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单位可对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匹配以及人员配备、研究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并负责项目建设的运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