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服务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相对独立的系、所、中心,教辅单位,下同)及相应职能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技项目的立项及预算的审定、验收、结题等工作。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的,科学技术处有权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业务经费的管理与核算。会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科学技术处审定的项目预算书进行核算;会同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财务检查、审计;对决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验收。
第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协同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管理科研财务助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及报销原始凭证审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保障;要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书、协议书等,下同)使用经费;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科目,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项目预算应当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当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项目预算编制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符合,严格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三)项目预算应当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国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财务入账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科研经费,计划财务处通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核对经费项目归属后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按照要求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智慧财务查询,确认到账后,持计划任务书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1)科研会议计划的编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议计划制订应包括会议名称、参会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参会人数及会议时间长短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在自治区会议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召开。确需在自治区外开会的,要写清必要性,并需在中央或当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召开。
(2)使用各级财政科研类经费安排的科研会议计划报各经费主管部门汇总,使用横向项目经费安排的科研会议计划报教学科研机构同意后施行。
(3)举办会议前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承办学术会议(活动)登记表》(附件1)。
(4)举办科研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科研会议的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不预借(国际会议除外),会后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我校承办的国际会议经费管理按照财行〔2015〕371号文件执行。
(5)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如召开科研会议开支在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内确实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在不超过其标准30%之内可据实报销。
(6)会议费报销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如个别参会人员因故未签字的,写清无法提供的原因,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在会议签到表中提供未签字参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使用各级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出差时,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差旅费最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住宿费可在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上浮不超过一个等级据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校内岗位聘任在正高级岗位人员可以在上浮一个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使用横向项目经费出差,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公务出差的差旅费最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但可根据实际需要,上浮一个等级据实报销。
(2)出差人员外出期间一段或多段行程票据不全的,需本人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际发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差旅费标准发放相应行程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3)科研工作中由于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和短期科研等工作,实际发生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但确实由于客观条件难以取得住宿费、交通费正式发票的,需提供付款凭据,本人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数额发放住宿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住宿费标准)。
(4)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励租车或自驾车(含租车自驾)出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车或自驾车(含租车自驾)的,回校报销时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出差期间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不再发放自驾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正规票据报销,汽油费报销上限15升油/百公里。使用各级财政科研类经费租车的须执行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定,使用横向项目经费的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所有自驾及同行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定,自驾期间的安全问题等,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校内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实行最高标准控制(税后),院士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0元,正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副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其他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的学术讲座,聘请专家的学术讲座开支费用实行最高标准控制(税后),院士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0元,正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副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其他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学术讲座费的发放原则上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的使用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可支出不超过到校经费10%的市内交通费(含汽油费)。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相关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的政府采购规定,经招标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于横向项目,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等,项目实施中由项目负责人履行审批报备程序后依据合同规定自行采购,经委托方确认或凭项目验收证明,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即可报销相关支出。
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研发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须按照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必须经教学科研机构登记入册后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小型设备、档案和图书,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等管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开具与涉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要求学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要求可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时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
(二)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到账;对经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票据退回计划财务处;票据开出后6个月,经费仍未到账票据也未退回的,计划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经费;票据开出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费仍未到账的,计划财务处将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收入中全部扣回。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支出。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结账与决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根据资助单位的要求,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在接到有关科研项目的结题通知后,应当及时为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通知。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经费仍有剩余的,结余资金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学技术处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重大、重点项目决算必须经审计处内部审计。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内控机制,并组织实施内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校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立项单位要求、学校安排,依规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必要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外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内工大校发〔201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