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合理补偿学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若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立项单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课题,下同),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3%。
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报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三)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项目统一核定。有校外合作单位的项目,由各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比例设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
(四)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在合同中已规定了核定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如无规定的,参照上述比例上限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
按照“成本补偿、分级管理、激励导向”的原则,将间接费用在学校和课题组之间做如下分配:
(一)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25%提取;
(二)课题组统筹支出,按间接费用的75%分配额度。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一)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统筹合理使用。
学校管理费部分的50%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50%主要用于与科研发展和管理服务有关的支出,包括科研平台和团队的后补助、成果出版补贴、宣传推广费用、项目开发费用、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书刊资料费、科研管理奖励等支出。
课题组统筹支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绩效支出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其中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