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研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按项目来源渠道,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一)纵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简称校基金)以及联合托管项目。
(二)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服务等所涉及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承担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教学科研机构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扎实开展研究工作,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六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协调并制定申报方案;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申报,经形式初审后统一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商洽、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路径、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等,拟定项目合同书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对于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横向合同是以学校作为受托方,由学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其他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自然人等平等签订的明确科研工作责权利关系的书面文本,包括合同、协议、任务书等。其中,技术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般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与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就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委托方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五)技术许可合同是学校作为受托方就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委托方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前三类技术合同,第四、五类技术合同按《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横向技术合同应参照科技部合同示范文本,须符合国家关于合同的法律及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双方信息,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项目经费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等。对于技术合同内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不予审签。
(一)合同主体双方信息:未明确项目联系(负责)人的。一般情况项目联系人默认为项目负责人,若两者不一致时,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标的内容、要求含糊不清的;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无履行期限、进度安排及有效期的;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的,交付委托方设备或实物样机没有清单的(清单内容包括设备或样机名称、数量、经费预算等);
(五)项目经费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未明确技术交易额的;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约定内容对学校不利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约定归属内蒙古工业大学或者双方共有;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的;
(八)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对学校不利的。
第十条 招投标类项目,投标材料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后,办理投标手续。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合同的审核、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投标)的科研项目,应先签订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不包含共建科研平台、人才培养等超出科研项目范畴的内容),约定项目来源、各方承担的研究内容和目标、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或合同签订)后,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表。
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的申报与立项,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
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和教学科研机构须加强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或技术合同签订后,任务目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其它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项目部分研究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办理外协合同的签订及经费外转(拨)手续。
项目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等应加强外协项目合同和经费外转(拨)的管理,强化对外协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强化外协项目的终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外转(拨)的经费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相关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由委托方验收或鉴定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结题或延期手续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不能正常结题(验收)项目积累较多的教学科研机构,实行限项申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由科学技术处整理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恪守学术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条例汇编》(内工大 校发〔2004〕45号)中的《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