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要求,自治区对2017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将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7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请标准
(一)贫困毕业生以所在家庭是否为享受低保家庭只以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低保证书为依据;残疾毕业生以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其他一切证明不作考虑。
(二)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明确其亲子关系。
(三)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或非亲子关系,低保证上明确将该生列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以低保证为准,视为该生所在家庭享受低保。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认定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为准。
(五)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清晰,能够确认相关信息。
(六)未按期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毕业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四、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标准。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列支渠道。所在高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级列支补助资金,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就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低保持证人页与本人页)、学生本人建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和账号)。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一式2份,学校、人社部门各存一份;原件交学院初审后返还申请人。
各学院就业办公室初审后汇总毕业生申请材料后,统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人员名单》(附件3),并于4月1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汇总材料(纸质及电子版)转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中心。
(二)复审公示。凡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均将视为无效申报。学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格确认。学校将于4月25日前将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四)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格确认通过的人员名单、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财政厅。2017届学生毕业后,财政部门根据确认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我校财务将补贴拨付至毕业生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能够准确了解政策,按时申报材料。
(二)各学院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申领程序等要求,准确掌握低保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补贴款,并记入学籍档案。
(四)申请人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监督举报电话:6575224